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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预防接种需知(二)
2011-12-05 20:44:09 来源: 作者:admin 【 】 浏览:15989次 评论:0
苗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年度计划并上报。
3、一类疫苗按省CDC-市CDC-县CDC-乡镇(接种单位)供应,二类疫苗实行网络管理。
4、疫苗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运输、贮存和使用,做好疫苗运输温度记录。
5、冷链设备专物专用,建档建帐,不得用于存放其它物品。
6、冰箱内存放的疫苗应按品名和失效期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按“先短效期、后长效期”的原则使用。
7、每天上班后、下班前记录冰箱温度,停机时要记录原因和持续时间,必要时将冰箱内疫苗转移至其它冷链设备内存放。
8、经常保持冷链设备的清洁,做到无尘无垢,发现冰箱出现异常或故障应尽快由专业人员检查和维修。
 
 
预防接种安全制度
 
1、加强工作责任心,强化安全接种意识。
2、接种人员必须接受预防接种安全知识培训,经县卫生局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疫苗及接种器材按照规定程序领取或采购,并按规定的温度条件存放。
4、每天下班前对接种室和接种台面消毒并做好记录。定期更换消毒液。
5、接种前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告知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符合接种条件方可接种。
6、接种前核对疫苗的品名、批号、效期等。无标签或标签不清、过失效期、安瓿破裂、变色、有凝块或异物的疫苗严禁使用,登记后销毁处理。
7、接种时应遵守疫苗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规范。活疫苗开启后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后一小时未用完应废弃。冷冻保存的疫苗应避免反复冻融。
8、严禁将两种不同的疫苗混在一支注射器内接种。
9、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注射器,做到一人一针一管。用后做好消毒、毁形和登记,接规定回收处理。
10、接种完毕后,受种对象应留在接种现场观察15-30分钟,若发生异常反应立即处理并上报。
11、积极推进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改善接种环境,推行疫苗分台或分室接种。
 
 
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处理制度
 
 
一、为及时快速抢救个别严重过敏反应病例,预防接种门诊应摆设应急治疗床和应急处理药品橱柜,备有接种反应的相应药品,有条件的应备置氧气瓶(袋)和吸氧设备。
二、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在接种时务必注意态度和蔼、动作轻柔,避免发生接种对象的心因性反应。发生严重过敏反应病例时,应主动配合临床医生争分夺秒快速救治。
三、建立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登记本,专人负责。工作人员要详细登记接种异常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接种单位和个人必须在6小时(农村12小时)内报告县卫生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积极配合调查。经调查认为属于接种范畴的,提请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诊断。
四、县疾控中心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负责辖区预防接种反应病例的诊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诊断为疫苗接种反应、不得出具异常反应诊断证明,所出的证明一律无效。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的可能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且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责任报告人。
四、责任报告人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填写《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报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出现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伤、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上述要求逐级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七、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应急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
八、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儿童监护人姓名、住址、接种疫苗名称、剂次、接种时间、发生反应时间和人数、主要临床特征、初步诊断和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等。
九、本中心人员在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门报告应当及时向中心领导会同相关人员作出报告决定,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十、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凡发现与预防接种有关的病例,应及时进行医疗救治,诊断必须慎重。如认为可能是由于预防接种引起的疑似疾病,应先与县疾控中心联系,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诊断,在未明确之前,任何医疗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预防接种反应及事故的诊断。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疫  苗 接 种 对 象
月(年)龄
接种剂次 接 种 部 位 接种途径 接 种 剂 量
/剂次
备  注
乙肝疫苗 0、1、6月龄 3 上臂三角肌 肌内注射 酵母苗:5μg/0.5ml,
CHO苗:10μg/ml、20μg/ml
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1剂次,第1、2剂次间隔≥28天
卡介苗 出生时 1 上臂三角肌中部略下处 皮内注射 0.1ml  
脊灰疫苗 2、3、4月龄,
4周岁
4   口服 1粒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
百白破疫苗 3、4、5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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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预防接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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