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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MD-3
2011-11-13 22:31:04 来源: 作者: 【 】 浏览:6186次 评论:0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工作组于1995~2000年期间,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由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通过41家精神卫生机构负责对24种精神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完成了前瞻性随访测试,并编写了《CCMD-3》和《CCMD-3相关精神障碍的治疗和护理》。
《CCMD-3》的编写过程是先由各执笔单位完成初稿,然后逐条核对《CCMD-2R》,随后描述部分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的《ICD-10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诊断标准参考《ICD-10研究用标准》和美国的《诊断与统计手册第4版(DSM-4)》,同时结合现场测试结果作适当修改。《CCMD-3》的正文,经中华精神科学会常委会讨论通过,作为学会的分类和诊断标准发表,附录以及主要参考书《CCMD-3相关精神障碍的治疗和护理》一并介绍给广大医务工作者,以供在临床工作中参考。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今后修订改进。
CCMD-3工作组陈彦方
一、《CCMD-3》的编写原则
①遵循为病人服务的原则,满足病人和社会的需要;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③继承《CCMD》以前版本的优点;④注意与国际接轨;⑤简明,便于操作。
二、分类
第一,《CCMD-3》的分类兼顾病因病理学分类和症状学分类。分类排列次序服从等级诊断和《ICD-10》分类原则。国内争议多、一时难定的分类,暂归第9类。
第二,《CCMD-3》的分类主要向《ICD-10》靠拢,但因《ICD-10》有不尽满意之处,因此目前仍基本保持《CCMD-2R》的分类和编码,仅作必要修改。总之,分类和诊断标准注意了传统性、科学性、可理解性、可接受性、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
第三,大类与小类保持内容的主从逻辑关系。例如,癔症与神经症分离,使神经症总的诊断标准与亚型的一致性更高。
第四,某些精神障碍或亚型在国内有继续保留或增添的必要。如神经症、复发性躁狂症、同性恋等。又如《CCMD-3》编号0器质性精神障碍中,02其他脑病所致精神障碍[F02其他疾病所致痴呆],进一步分类如下:
02.1 脑变性病所致精神障碍[F02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疾病所致痴呆]
02.2 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F02.8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
02.21急性病毒性脑炎所致精神障碍[F02.8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
02.22克-雅(Creutzfeldt-Jacob)病所致精神障碍[F02.1克-雅病痴呆]
02.23脑炎后综合征[F07.1脑炎后综合征]
02.3脱髓鞘脑病所致精神障碍[F02.8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
02.31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和急性出血性白质脑炎所致精神障碍[F02.8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
02.32多发性硬化所致精神障碍[F02.8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
由上可见,《CCMD-3》改变了《ICD-10》突出“痴呆”症状的分类特点,而强调有关章节也需注意病因病理学分类,如将克-雅病明确为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的亚型。此外,精神障碍也常是脑器质性疾病相关症状的一部分。在病程中,痴呆并非是惟一重要症状。尤其我国的疾病分类,尚未像《ICD-10》(已有中文译本)那样,有比较完整、统一的全部疾病分类,只有精神科等少数临床医学分科有本专业的疾病分类和诊断标准。因此,需注意与邻近医学分科的衔接,注意精神障碍分类学的相对完整性。
《CCMD-3》编号1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F10-F19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或F55非成瘾药物滥用]
10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F10-F19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
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F10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10.2鸦片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F11鸦片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10.3大麻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F12大麻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10.4镇静催眠药或抗焦虑药所致精神障碍[F13镇静催眠药所致精神障碍]
10.5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F14可卡因或F15其他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
10.6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F16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
10.7烟草所致精神障碍[F17烟草所致精神障碍]
10.8挥发性溶剂所致精神障碍[F18挥发性溶剂所致精神障碍]
10.9其他或待分类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F19多种药物、其他或未确认的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
《ICD-10》的可卡因所致精神障碍我国尚无报告,故并入10.5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ICD-10》将部分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围生期精神障碍归F50-F59伴有生理紊乱和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CCMD-3》则将前者归入1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后者归入0器质性精神障碍。即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分类,依然沿用《CCMD-2R》分类。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第4位和第5位编码,已经同《ICD-10》一致。
《CCMD-3》中9编码为其他(other)或待分类(unspecified),目的在于提高编号使用效率,避免像《ICD-10》的第8号一般用作“其他”精神障碍归类外,有时还作他用。我们建议小数点后的第1~8号编码用于“其他”,第9号编码用于“待分类”。
《CCMD-3》的编号20精神分裂症中的单纯型分裂症按《CCMD-2R》归类;病程采用《CCMD-2R》的缓解期、残留期及衰退期概念,不用《ICD-10》的缓解型、残留型等的分类。
《CCMD-3》的编号3心境障碍基本照搬《ICD-10》,只有个别差异之处,如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保留复发性躁狂症,不采用中度抑郁的分类概念。
《CCMD-3》工作组以全国多中心协作的前瞻性现场测试的结果为依据,将编号40癔症从原来的神经症中分出来单列,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保留癔症的名称。
40癔症[F44解离(转换)障碍]
40.1癔症性精神障碍[F44.8其他解离(转换)障碍]
40.11 癔症性遗忘[F44.0]
40.12 癔症性漫游[F44.1]
40.13 癔症性身份识别障碍[F44.81多重人格障碍]
40.14 癔症性精神病[F28其他非器质性精神障碍]
40.141癔症性附体障碍[F44.3癔症性出神和附体障碍]
40.2癔症性躯体障碍[F44.8其他解离(转换)障碍]
上述的亚型分类,先将癔症分为癔症性精神障碍和癔症性躯体障碍,再进一步分亚型。通过将癔症从神经症中解离出来,使神经症的概念与涵盖内容更趋完善。有人指出,在疾病分类学中,神经症这一概念模糊的名词已经没有重要意义。《ICD-10》尽量避免使用,《DSM-4》不用这一名称。《CCMD-3》基于现场测试结果和这一名词便于叙述和归纳,故仍作保留。
根据中华精神科学会儿童精神病学组现场测试结果和参考《ICD-10》分类,在《CCMD-3》中分类为7精神发育迟滞与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F70-F79,F80-F89]和8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品行障碍和情绪障碍[F90-F98]。
《CCMD-3》的9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包括了前面编号未包括的所有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也是《ICD-10》的F09待分类的器质性精神障碍,F29待分类的非器质性精神病,F99待分类的精神障碍。
第五,根据我国的社会文化特点和精神障碍的传统分类,某些精神障碍暂不适合于国内,如《ICD-10》的F52.7性欲亢进、F60.31边缘性人格障碍、F64.2童年性身份障碍、F66与性发育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的某些亚型、F68.0出于心理原因渲染躯体症状、F93.3同胞竞争障碍等未纳入《CCMD-3》。由上可见,《CCMD-3》没有全盘照搬《ICD-10》分类和编号,但已尽量向《ICD-10》靠拢,并将《ICD-10》编码和名称在[]中列出,以便对照。其中与《CCMD-3》名称相同者只列出编码。
第六,《CCMD-3》编码,在小数点后不象《ICD-10》那样常规使用0编码,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采用0编码,目的是便于临床使用。在临床工作中常会遇到符合第1位或第2位编码的诊断,而不能符合第3位或第4位编码的临床亚型诊断,却又要用第5位或第6位编码的情况。此时《ICD-10》编码就出现困难。《CCMD-3》为解决这一难题,采取避免在小数点后使用分类的0编码。在出现上述情况时,以“0”填空表示上述关系。如01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脑血管病痴呆,在不能分清皮层性、皮层下,或皮层和皮层下血管性所致时,应编码为01.001。又如02.4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脑外伤人格改变,在不能分清系脑震荡或脑挫裂伤所致时,应编码为02.4031等。
第七,当各种病类、疾病单元、亚型、综合征,或症状的临床诊断为“可疑”,有待于分类时,可在本类精神障碍的小数点最后位数用“9”表示,如分裂症可疑,编号20.009;偏执型分裂症可疑,编号20.109;单纯型分裂症可疑,编号20.409;分裂症后抑郁可疑,编号20.019等,依此类推。这样做对应用计算机数据库和逻辑系统的算法,均有重要意义。
三、CCMD-3定义与诊断标准的编辑
1.《CCMD-3》编写时,注意了文字表达和写作格式的规范,要求条目分明与规范,增强可操作性。每章第1位编码的病类和重要精神障碍均逐项撰写【定义】、【症状标准】、【严重标准】、【病程标准】、【排除标准】、【说明】,并用中文和英文撰写。撰写描述性定义时,主要参考《ICD-10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和《CCMD-2R》,必要时也参考《DSM-4》和我国的高等医药院校教材。
2.诊断标准考虑效度和信度,使之更合理。如将精神分裂症某些常见阴性症状: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意志减退或缺乏、情感淡漠等,分别列入思维、情感、行为等基本症状,使其在诊断方面的权重增加,并更合理。
3.《ICD-10》和《DSM-4》已推出多轴诊断。在《CCMD-3相关精神障碍的治疗和护理》的附录中对七轴诊断作了介绍,供参考。
四、专业名词
1.《CCMD-3》尽量引用《ICD-10》的名词解释,仅在必要时作修改和补充。首先考虑尊重病人和符合社会需要。用词尽量减轻服务对象的心理负担,如精神分裂症→分裂症、性变态→性心理障碍。这与肿瘤→新生物相似,以减少恶性刺激。但也有用词更引起服务对象重视的例子,如依赖→成瘾、依赖综合征→成瘾综合征,使其通俗易懂,引起重视。为了承上启下,逐步推行,本次只更改《CCMD-2R》的几个名词,并且只在原来的名词后面的括号中列出。
2.正确处理保持传统优点和与国际接轨的关系。
3.修改了抗精神病药、康复等名词解释,划清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界线,如《ICD-10》用人格障碍,器质性→《CCMD-3》用器质性人格改变。
4.简明实用,如神经官能症→神经症;注意防止翻译的文字隔阂,如避免直译“伴有(不伴)分裂症状的急性多形性精神病性障碍”。
五、关于附录的英文译文
应WHO、APA和其他国际友人的要求,在附录中将部分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翻译成英文,加上《CCMD-3》分类的中英文对照,以及《ICD-10》的全部精神障碍分类和编码,有利于国际交流。
六、出版《CCMD-3》的配套诊断量表(DSMD)和计算机诊断软件
《ICD-10》的诊断量表和软件有SCAN和CIDI。WHO指出将诊断标准与评定工具融合,并制成软件,有助于揭示和消除评定中的前后不一和含糊不清,并便于统计分析。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CCMD-3》工作组通过对17种精神障碍1538例病人的4341例次的测试,推出了DSMD计算机诊断系统和七轴诊断,可分别与《CCMD-3》、《ICD-10》和《DSM-4》配套应用,全部内容见《CCMD-3相关精神障碍治疗和护理》的附录。
七、出版《CCMD-3》光盘版
《CCMD-3》光盘版内容包括:《CCMD-3》;《CCMD-3相关精神障碍的治疗与护理》;《CCMD-3》的配套诊断量表一DSMD和逻辑判别系统;名词解释;专家检查病人的示教,分别有国语(左声道)和英语(右声道)对白。
八、其他
1.在诊断标准中,除另有说明外,要求明确诊断必须满足全部所列项目的条件。
2.在《CCMD-3》中“和/或”,均用“或”表示。
3.用顿号分割的并列名词,当并列名词最后以“,或”表示的时候,表示并列名词间,均存在“或”的情况。
例如01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的第3条:“人格相对完整,但有些病人的人格改变明显,如自我中心、偏执、缺乏控制力、淡漠,或易激惹”系指:人格相对完整,但有些病人的人格改变明显,如自我中心、或偏执、或缺乏控制力、或淡漠、或易激惹。
4.在每一条目的最后,如应用分号“;”,表示上下条目的意义有密切联系,例如:20.5未定型分裂症[F20.3]
(1)符合分裂症诊断标准,有明显阳性症状;
(2)不符合上述亚型的诊断标准,或为偏执型、青春型,或紧张型的混合形式。
【说明】本型又名混合型或未分型。
本网站提供CCMD-3及DSM-IV下载,请到下载模块下载,http://www.yisuoyanyu.com/all/download/或发邮件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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