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精神病学会(APA)从1952年起制订《诊断与统计手册:精神障碍》(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后来称之为 DSM -Ⅰ。1968年制订了第二版, DSM-Ⅱ。从1974年着手制订而在1980年正式出版的DSM—Ⅲ特别受到重视,因为它有一整套临床工作用的诊断标准,对于美国的、甚至世界各国的精神病学家说来,不论于临床工作、还是科学研究,都有很大帮助。 1987年APA又修订出版了DSM-Ⅲ-R.但是,精神医学发展迅速,这也已不能适应需要,所以从1987年起就开始着手DSM-Ⅳ的制订。
在历届主席的支持下,APA组织了一个工作班子一DSM-IV制订工作组,主席为Allen Frances,副主席为 H.A. Pincus,共有Nancy C. Andreasen与 R.L.Spitzcr等 27名成员。下设13个起草小组,每组5~12人,各负责起草一个部分。
组长分别是:焦虑性障碍,M.R.Liebowitz;
谵妄、痴呆、及遗忘,G.J.Tucker;
首次诊断于童年期的精神障碍,D.Shaffer与M.Campbell;
进食障碍,B.T.Walsh;
心境障碍,A.J.Rush;
多轴诊断,J.B.W.Williams;
人格障碍,J.Gunderson;
月经前精神障碍,J.H.Gold;
适应性障碍等,R.E.Hales;
精神分裂症, N. C. Andrcasen;
性障碍, C.W. Schmidt;
睡眠障碍, D.J.Kupfer;
物质所致精神障碍,M.A.Schuckit。
每个小组在起草前先广泛复习文献,重新分析已有的资料数据。起草后,将草稿交50 ~100位顾问专家征求意见(包括我国杨德森教授)。同时又征询了60多个有关学会(如美国心理学会、美国护理学会等)的看法;也与 WHO的 ICD—10制订小组交流意见、APA又在 Hospital and Community Psychiatry杂志上辟专栏进行讨论.然后进行了 12次现场测试,共计 70余单位参加,涉及 6000余病例. 2年前,APA出版了一本“DSM-Ⅳ意见选择书”, 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专家的看法。1993年最后定稿,1994年5月正式出版.
为了提供我国精神卫生上作者学习参考,我们把DSM一Ⅳ主要类别的诊断标准译成中文,作为本刊的增刊,最后还附上“鉴别诊断”(Dicision Tree),供实际临床应用时参考。
在原书序言中,关于什么叫精神障碍,有一段相当详尽精辟的定义,现附译后:“精神障碍是发生于某人的临床上明显的行为或心理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伴有当前的痛苦烦恼Distress)(例如,令人痛苦的症状)或功能不良(disability)(即,在某一个或一个以上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或者伴有明显较多的发生死亡、痛苦、功能不良.或丧失自由的风险。而且,这种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不是对于某一事件的一种可期望的、文化背景所认可的(心理)反应,例如对所爱者死亡的(心理)反应.不论其原因如何,当前所表现的必然是一个人的行为、心理、或生物学的功能不良。但是,无论是行为偏离正常(例如,政治的、宗教的、或性的),还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都不能称为精神障碍,除非这种偏离或冲突是正如前述那样的个人功能不良的一种症状。”
最后,在译成中文时,有些细节要说明一下:“a general medical condition"实际上是指除精神障碍以外的疾病,在我国没有这种统称,所以译成“躯体情况”;“separation”是指儿童与父母亲人分开,所以译为“离别”,以示与“分离(dissciation)”有别;至于“disability”,以前一向译为“残疾”,实际上在本书中不是这种意思,只是指能力不佳,所以译为“功能不良”;还有“bereavement”,实际是指对所爱者的生离或者死刑,不一定是亲友死亡,故“离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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